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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鞍山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5点击数:

  

关于《马鞍山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图1)

  《马鞍山市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修改形成了《马鞍山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草案修改一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7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以及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体育设施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城乡体育设施均衡配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支持、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规划】市、县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涉及体育设施建设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体育部门意见。

  第七条【空间利用】经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利用下列空间资源建设体育设施:

  已建住宅小区配套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统筹配置。

  (一)根据人口分布和交通设施条件,合理布局公共体育场、公共体育馆、公共游泳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二)结合“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合理配置多功能运动场地、全民健身中心等;

  (三)距离居住人群较近、覆盖人口较多的区域,因地制宜建设特色体育公园、健身步道;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意见。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体育等标准和规范,并按照规定配置无障碍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经营性体育设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中心等经营性体育设施,发展网球、羽毛球、游泳等运动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并向社会公益性开放。

  第十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建设体育设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体育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设施应当加强应急安全保障,按照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药品和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机制。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人的,由县(区)体育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相应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场地设施的名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开放时间、联系方式,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作出明确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方便公众开展体育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无需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费,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开放】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

  具备开放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开放可以用于健身的空间,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以及空闲时段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进行“一场两门、早晚两开”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并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放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学校体育设施改造、开放、管理、安全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市、县(区)体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县(区)体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设施不开放的法律责任】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的,由县(区)体育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学校体育设施不开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办学校未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分】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星空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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